舉證責任風險告知書
2021-03-26 / 重慶仲裁委員會
舉證責任風險告知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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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修訂后的《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》將于2018年6月1日實施,該規則較原規則實施了較為嚴格的舉證責任制度,為了您能夠順利參加本案仲裁,現就舉證責任作如下告知:
一、《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》第四十七條規定:
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通知書(即: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或參加仲裁通知書)或者反請求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完成舉證,逾期舉證的,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。
當事人有正當理由需要延期舉證的,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書面申請,是否同意由仲裁庭決定。
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應當附證據清單,載明證據名稱、證明目的,標明頁碼、簽名蓋章并注明提交日期。
二、申請人、被申請人若未按上述規定舉證,則承擔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。
當事人簽字、蓋章或捺?。?nbsp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