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當事人應當圍繞自己的主張或答辯意見舉示相應的證據,否則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;
二、當事人應當舉示電子證據,并通過本會互聯網仲裁平臺提交;
三、當事人舉示電子數據的,可以直接提交,但應當符合本會《互聯網仲裁平臺接入規范》的要求;舉示書證、物證等證據的,應當進行電子化處理后通過本會平臺提交;
四、當事人舉示的電子數據應當滿足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,即以下列任一方式保障的電子數據:
(一)電子數據生成時通過依法設立的電子取證認證服務平臺進行了認證;
(二)電子數據生成時即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;
(三)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、可信時間戳、哈希值校驗、區塊鏈等證據收集、固化和防篡改技術手段進行了認證;
(四)其他能夠保證自形成時起,內容保持完整、未被更改的電子數據。但在電子數據上增加背書以及在數據交換、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電子數據的完整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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